深圳市消费帮扶专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以先行示范标准保障消费帮扶专柜运营的健康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适应发展趋势,布设好、运用好、管理好新的消费帮扶载体,方便群众表达消费帮扶爱心和购买优质农产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柜定义】消费帮扶专柜(以下简称“专柜”),是指主营或销售一定比例扶贫产品的自动贩卖机、连锁售货机、现调机(含机柜)等。
第三条 【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扶贫产品,是指经国务院扶贫办公示及认定的消费扶贫产品,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生产具有带贫益贫机制和能力,并进入《全国消费扶贫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 【总体原则】专柜运营的总体原则是:先行示范、规范管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创新举措,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廉洁高效。
第五条 【职责分工】专柜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全市专柜项目统筹指导、制定整体投放目标及任务分工;了解各区(新区)提出的专柜落实过程中的工作意见及建议,并给予解答指导;负责牵头开发全市消费帮扶共享数据平台;负责考核各区(新区)管辖区域专柜投放运营成效。
(二)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国资委分别负责市直属车站(机场)、公园、医院、学校、地铁等国有物业的专柜工作,主动摸查、推荐管辖范围内存量和增量专柜点,并协调落地;市委组织部和团市委负责协调在党群服务中心和志愿服务U站等区域设置消费帮扶专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专柜的设立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能,支持专柜建设。
(三)各区(新区)对口办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专柜转化、新增点位信息收集登记,及协调点位落地;负责辖区专柜运营企业的筛选,统筹本区专柜工作的推进;负责与运营企业的对接、日常监管及考核工作。
(四)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是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和深农集团共同打造的市级消费帮扶中心,既受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全市扶贫产品的相关统筹工作,又承担国有企业在消费帮扶中的相关职责;负责牵头各区消费帮扶中心的协调联动;负责专柜扶贫产品统一组织供应;负责对扶贫产品质量把关;负责产品扶贫资质的审核;负责对扶贫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提出建议,并征求运营企业的意见;负责与运营企业系统对接,制作市级层面统一协议及运营企业承诺书模板,协助对专柜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考核。
(五)运营企业按“扶贫产品独立划分区域、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统一监管,自负盈亏”的要求,负责原有自动售卖机转型为专柜及新增点位设备投放;负责专柜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运营数据接入“中国社会扶贫网”、每月定期报送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抄报区(新区)对口办,并适时接入市扶贫合作办牵头开发的共享数据平台;负责其它需配合事项。
第二章 运营企业的条件、产生及服务期限
第六条 【运营企业资质】运营企业需具备较高的市场运营能力,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有情怀,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且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经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的销售、租赁、维修等与本项目相关内容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涉及预包装食品(油、米等)销售,要求经营单位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具有上级扶贫部门要求的专柜运营其他资质。
第七条 【运营企业产生】全市专柜服务供应企业,原则上由国务院扶贫办《万企参与 亿人同行 消费帮扶行动倡议书》联合发起单位中有关专柜运营企业《消费帮扶专柜企业名录》+各区和市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企业组成,可以分批推荐、分批公布。
对拟合作的运营企业,各区(新区)对口办应根据《深圳市消费帮扶专柜工作细则》有关要求,要求运营企业出具承诺书。
第八条 【服务期限】运营企业服务试用期1年,试用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商定3年左右服务期限。
第九条 【运营企业备案】拟合作的运营企业应向各区(新区)对口办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如下:营业执照、固定资产、员工人数、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营业务分布区域、企业年收入、企业纳税证明、消费帮扶专柜项目策划书。
各区(新区)对口办将运营企业名录报市消费帮扶专班。
第三章 扶贫产品的供给、摆放及管理
第十条 【扶贫产品选择】重点选择带贫益贫能力强、效果好、符合深圳市民消费习惯的产品,并按照季节和地段的特点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扶贫产品供给及价格】原则上扶贫产品由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统一组织供给,统一配送,同时负责质量把关、扶贫资质核查;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征求运营商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零售价格建议,以保证产品的扶贫属性和合理的利润。
第十二条 【扶贫产品的比例及摆放】专柜(单柜)必须上架不低于自动售卖机产品容量30%的扶贫产品,其中一半以上应是深圳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产品;上级扶贫部门对该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架专柜的扶贫产品应集中分区摆放、独立管理、独立核算并进行标识区别。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凡进入专柜售卖的扶贫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质量安全规定。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负责对扶贫产品的质量把关,确保提供的产品具有厂家三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证)等。
第四章 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考核激励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各区(新区)对口办负责建立专柜的运营管理台账,实行每月一报,根据台账和月报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及时调整优化相关点位,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考核的有关事项进行日常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并指导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配合各区(新区)对口办进行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考核】各区(新区)对口办对相关运营服务企业的考核采取评分机制。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专柜布设数量、销售比例、专柜外观、扶贫产品布设、产品售价情况、产品质量、数据链接上报情况、日常运营维护情况等。
(一)专柜布设数量:根据本区年度专柜布设的实际数量,相关运营企业专柜占总数的比例来评分;
(二)专柜外观:张贴专柜统一的标识,以及运营企业名称、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的情况,以及整洁情况;
(三)扶贫产品布设: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摆放的情况;
(四)扶贫产品销售比例:单个专柜及运营企业在深圳辖区所有专柜扶贫产品销售总额占所有产品的比例;
(五)扶贫产品售价情况: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情况,对运营企业超出价格建议范围的,应予以扣分;
(六)产品质量:专柜中所有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质量安全规定的情况;
(七)数据链接上报情况:运营企业后台数据链接“中国社会扶贫网”、市平台的情况;
(八)日常运营维护情况:运营企业对专柜及时补货,正常维护的情况。对于维护不到位的情况,考核时将进行扣分。
上述评分标准,由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统一制定模板;各区(新区)对口办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激励政策】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对专柜扶贫产品的组织、运输、存储、供给提出保障奖励政策建议。
(一)各区(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专柜运营的培育、扶持措施,鼓励投放点业主积极配合专柜运营企业做好服务;
(二)各区(新区)对口办对考核成绩优秀的运营企业可给予适当表扬奖励,表扬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调配置免费优质点位及政策支持等。
第五章 运营企业的惩戒形式、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惩戒形式】惩戒形式主要包括约谈、清退等方式。
第十八条 【清退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予以清退。
(一)转让专柜运营权及场地使用权的;
(二)利用专柜销售违禁产品的;
(三)不遵守投放点管理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利用投放点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不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
(六)借销售扶贫产品之名,占据点位资源,不作实体经营,另有他图的;
(七)不遵守运营企业承诺书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试用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试行,试用期3年。
深圳市司法局
http://sf.sz.gov.cn/attachment/0/739/739014/840789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