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主体采用箱递方式投递时有哪些要求?
按照约定采用箱递方式进行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应按与用户的约定将快件投递至约定的智能收投服务终端。没有约定具体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的,按照就近原则将快件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
未约定采用箱递方式进行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的,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 没有约定且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应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
- 对经用户同意投递到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应当进行标记;智能收投服务终端不应接收未经标记的快件。
采用箱递方式进行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快递电子运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不应采用箱递,应选择其他方式投递;
- 快递电子运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不宜采用箱递;
- 应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的名称、所在位置,以及快件编号、取件码、快递员联系方式、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 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验收,并按照智能收投服务终端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收投服务终端。